如何认定为犯罪未遂 (一)

如何认定为犯罪未遂

优质回答认定犯罪未遂,关键在于是否由被告人的意志以外的因素主导。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例中,张某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虽未能完全达到犯罪目的,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犯罪未遂需满足三个条件:着手实施犯罪、未得逞、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张某的行为符合这三个条件,因此,认定为犯罪未遂。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中止犯需具备三个条件:中止的及时性、自动性及有效性。张某的行为虽未完全终止,但在结果发生前自动放弃,且有明确的意愿,符合犯罪中止的定义。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关键因素——张某的行为由其意志以外的因素主导,这符合犯罪未遂的定义。

综上,从意志因素的角度分析,张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定义,即由其外部因素控制,被迫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因此,认定为犯罪未遂更为恰当。

邻居家饲养猫狗,楼上的能怎么办? (二)

优质回答因邻居家长期饲养多条流浪猫狗,导致楼内卫生条件恶化,住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邻居的行为已对住户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判决其迁出宠物、清理虫害、并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张某住在同一栋老式单元楼内。近几年,张某持续将流浪猫狗带回家中饲养,最多同时饲养了十多只猫狗,远超出普通家庭饲养宠物的正常数量,且因张某不及时清理粪便,楼内卫生情况恶化,蚊虫、蟑螂、跳蚤大量滋生,异味弥漫,噪声扰人。双方曾多次寻求解决办法,但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邻居迁出宠物、清理虫害、保持卫生并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对部分事实表示认可,其家中确实存在宠物多、环境脏乱、虫害严重的情况,但不同意原告所述的精神损害。

李某就其主张提交了执法机关到张某家中的照片、楼道环境照片、专业消杀公司对楼道进行消杀的照片。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到张某所在社区了解了相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了李某对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李某要求张某迁出宠物狗、清除垃圾、消杀虫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非法、不正当地妨碍了权利人对物权行使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不对邻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即为饲养宠物需要受到的限制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为避免所有权人因行使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需要,有必要对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基于这一法理,各国法律均注意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

在判定是否构成妨碍物权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为是否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不可避免、是否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是否长期不合理地存在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等。如仅是特殊情境下偶然出现的非恶意行为,通常不会判定为侵害物权。

提醒

相邻关系纠纷是居民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形式之一,日常应注意在不对其他居民产生负面影响的限度内开展活动。尤其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居家时间延长,开展室内健身等活动时请多注意,发生矛盾及时沟通调整,保持邻里和睦、快乐生活。

劫持他人索债超过合法数额应如何定性 (三)

优质回答案情:张某欠李某运费2万元,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张均以无钱为由拒付。李遂纠集数人将张劫持至某宾馆客房,威逼张必须偿还3万元,在张某家人送来3万元后才将张放回。 分歧意见:在对李某行为的定性上,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拘禁张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索债,并非勒索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应数罪并罚。理由是,李某向张某索要的3万元应分为两部分,其中2万元为合法债务,其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其索要的超过合法债务的1万元为勒索他人财物,又是以绑架方式进行,构成绑架罪,故应以两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一个绑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应定为绑架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所谓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种罪的犯罪。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本案之所以出现分歧,主要是由于犯罪人使用绑架手段索取财物超过其实际债权数额造成的。 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绑架、拘禁手段索取财物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因为行为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行为人有索要合法债务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数额明显超过其实际债权,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索取合法债务显然已成次要目的,应定绑架罪;但若超过合法债务部分数额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应定非法拘禁罪。究竟超过合法债权多少才为“明显”?一般的绑架犯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即构成犯罪,但由债务引起的勒索型绑架犯罪属非法拘禁罪向绑架罪的转化,应有一个准确反映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故意上从非法拘禁向绑架转化的最低数额限制。我国刑法在未专门设立绑架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对绑架勒索行为一般以抢劫罪论处,而现行刑法规定绑架罪的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而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也同样为十年有期徒刑。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来确定由索债引起的勒索型绑架犯罪的最低数额。 本案中,李某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即非法拘禁张某向其索要钱财。但由于其索要的钱财由两部分构成,即合法债务2万元与非法索取的1万元。其索要合法债务2万元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特征;而超过合法债务部分的1万元,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李某的一个劫持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两者相比较,绑架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故对李某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张某在诉讼中提供一份医院的x光片的证据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黑律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